中国人寿保险

中国人寿安心综合意外保险

投保须知

 

(一)投保范围

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职业类别赔付标准

根据《意外险职业分类表》职业类别为一至四类(含)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担保险金额的100%;职业类别四类以上的,本公司承担的保险金额为40%。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对于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90%;对于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5%。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5、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五)保险术语释义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3、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4、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5、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六)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报备国家保监会的保险条款为准。承保保险条款在保单上加以注明。

(七)适用条款

1、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3、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5、职业分类表(意外险)